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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食品认证的程序1.认证申请1.1申请人向其所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或从浙江农业信息网绿色食品子网(网址http://www.zjagri.gov.cn)下载。
  1.2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市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文审2.1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3.1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要求,按现场检查表中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
  3.3现场检查不合格,市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按不通过处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4.产品抽样4.1现场检查合格,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
  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5.环境调查5.1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调查报告。
  5.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5.3根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6条。
  6.环境监测6.1市绿办收到检查员报送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任务通知书》。
  6.2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
  7.产品检测7.1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
  8.预审8.1市绿办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定点产品检测机构报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市绿办绿色食品预审情况表》,连同认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
  9.初审9.1省绿办收到市绿办报送的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
  9.2初审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
  9.3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9.4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绿中心。
  10.认证审核10.1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发送市绿办。
  10.2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绿色食品的概念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严格地讲,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发展绿色食品,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入手,以开发无污染食品为突破口,将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增进人们健康紧密地结合起来,促成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绿色食品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按照标准生产、加工;对产品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依法对产品实行标志管理。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为了保证绿色食品产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特性,开发绿色食品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包装标准、储藏和运输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标准,它们构成了绿色食品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为了一般的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是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只有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法律手段是指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商标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申请绿色产品认证要求及流程

 一、申请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公布可开展申请的绿色产品种类名录;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产品标准或绿色产品技术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能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
定。

二、 申请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省级以上技术监
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

  (四)申请日前1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产品技术指标符合绿色产品认证有关要求。

三、 凡需要申请的企业,应向绿色办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
料;经受理后,由绿色办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条件,对申请的产品及
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四、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绿色办负责
进行抽样并封样,由企业将封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其中,必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验机构派员到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绿色办提交检验报告。

 审核按不盈利原则依法实行收费制度。

五、 绿色办根据检查情况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照相应的有关技
术要求,审核申请材料,作出确定给予审核或不予审核的决定。

  对未予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绿色办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六、绿色办向社会公告确认的产品及其企业的名单。

七、 通知审核的企业,自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绿色办领取绿色产品标志样本。

八、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
换证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1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不重新换证的,不得继
续使用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九、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时,其申
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十、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十一、获得审核的产品在接受质量追踪。在1年内经有关部门两
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与 要求不相符的质量问题的,由绿色办
予以警告或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书。

十二、绿色办对证书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自行失效。

十三、 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
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一)审核后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二)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四、 对需暂停使用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的企业,由绿色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间企业暂停使用。

十五、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
向绿色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十六、 绿色办对企业的整改实地考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发
出恢复使用。

十七、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绿色办收回,停止使用绿
色产品标志,并公布该产品名目:

  (一)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产品经审核后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转让;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经警告无效的;

  (六)其它按规定须进行重新审核而不审核的。

十八、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使用绿色产品标志;达不到
绿色产品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绿色产品标志;由绿色办会请市技术监督部
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九、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
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认证办停止其审核检验机构的资格,责令其依法
赔偿损失;

二十、通过的产品销售时,不符合绿色产品技术要求的,
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
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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